礼之用,和为贵
有一段大家熟知的谈论礼与和的语录,这样说:
有子曰:“礼之用,和为贵;先王之道,斯为美。小大由之,有所不行。知和而和,不以礼节之,亦不可行也。”(《论语·学而》)
这席话,在分段上,经师们有着重大分歧。二程和朱熹将“小大由之”属上为一段,“有所不行”属下为另段,成为“……斯为美,小大由之。有所不行,知和而和……。”邢昺、皇侃等则将“小大由之”属下段,成为“……斯为美。小大由之,有所不行……”。
分段的不同,反映着对文意的理解不同,并直接影响着对和谐的哲理地把握,不可不辩。我以为,这席话宜作如下三段来读:
礼之用,和为贵。先王之道,斯为美。大意是:社会的制度、规范、名分、秩序等等,本是为了别异而设的。但是运用起来,应以调和为上。先王之道的美妙之处,正在于此。
这里提出了两个范畴:礼与和。它们本是对立的,一个主别异,一个主和同,但却互相依存相互为用。在实施礼制时,最好以它的对立者和谐为手段;在享受和谐时,则应该用礼制给以必要的节制。
这是十分鲜明的对立双方相反相成的辩证法。类似的说法,近八十年来我们没少谈论和运用,并名之曰对立统一原则。问题是,过去我们喜欢谈的是对立面的斗争,是别异之礼与协同之和的不共戴天。换句话说,过去我们推崇的是对立面的绝对对立!而不是对立者的统一或同一。而那样做,在哲学上,叫做形而上学;这是大家都知道的。
小大由之,有所不行。“小大由之”的“之”,指上段两个范畴中的“礼”。这句话可以仿下段理解为“知礼而礼,不以和调之,有所不行”。它是要说,如果只知有礼在,只会凡事以礼用礼,不知以和用礼,不知用相反者来相成,那是不行的。
知和而和,不以礼节之,亦不可行也。如果走另一个极端,凡事只强调和谐,只知道以和用和,不知道以礼来节制和谐,那也是行不通的。“亦”字在这里很关键,它说“亦不可行”,那就是肯定上面已经有个“不可行”,而且与此相对;而这个“亦不可行”既然偏于和的一极(“知和而和”),那么上面那个“不可行”就必然偏于礼的一极(知礼而礼)。这样来读,整章文意便牢牢把握了。
如此读来,在礼与和的关系上,便有三种情况:知和而不知节以礼,或以和用和;由礼而不知调以和,或以礼用礼;以及,二者的综合与超越,以和用礼并以礼用和。
这是一则典型的中庸三分法实例。类似的论说,在儒家文献中,是屡见不鲜的。
有人用礼与乐来解说这里的礼与和,譬如邢昺的《论语正义》说:“和,谓乐也。乐主和同,故谓乐为和。”按,“和”与“乐”确有可以相通之处;以“礼乐”说“礼和”,也显得直观一些。但是,“和”的内涵(作为器物、作为状态、作为动作),有非“乐”之可得包涵者,不如尊重前人原意,直接就“和”论“和”为佳。
还有人从体用来说礼和,譬如宋儒范祖禹。他释“和为贵”章云:“礼之体主于敬,而其用则以和为贵。”(见朱熹《论语集注》)如此来理解礼与和,亦无不可;只是孔子时代,似乎尚无成对的“体用”范畴出现,超前议论,便难得准确,而有拔高之嫌了。
(责任编辑:程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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